(' 公诉人申请证人一出庭作证。
这是那天晚上和邱月月一起在包厢陪酒的陪酒女。
证人被庭警带上法庭,在证人席入座。
公诉人:证人,请你向法庭介绍你自己。
证人:我叫万春叶,是霄云壹号的女招待。
公诉人:今年9月30日晚上,你在哪里?做什么事情?
证人:9月30日晚上,我和诗诗、月月一起去8608陪客人。他们一共有三个人,在谈生意,大概喝了一个多小时吧,月月的客人好像是喝多了,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里,月月一直躲。
公诉人:客人把手放到月月的胸上和裙子里,那个客人现在有在法庭上吗?
有。证人手指萧让,就是他!
公诉人:请继续。
证人:客人一直喝到十点左右,他们走了后,我发现月月也不见了,我觉得她是被客人约走了。从那之后,我没再见过她。
公诉人:我方没有问题了。
审判长:辩护人,有没有问题需要提问证人?
程儒言看向证人:证人,你说你看到案发当晚,被告人把手放到被害人的胸上和裙子里,请问是几次?
证人:……好几次了,具体不记得。
程儒言:被害人有表现出抗拒吗?
证人:有啊。月月一直躲。我们只是陪酒,并不想让客人碰我们的身体。
程儒言:我可不可以理解为——若非工作需要,否则你们并不喜欢和客人接触?
证人:可以。
程儒言:那你认为,在什么情况下,你们才会私自出台,甚至上了客人的车,和客人孤男寡女同处一个空间?
公诉人:反对!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!
程儒言:证人说了,她看到被告人摸被害人,被害人一直躲。在她看来,被害人是十分反感被告人这种行为的。但事实是——被害人在应酬结束后,主动上了被告人的车!很明显,证人对被害人的反应的解读,有偏差。
审判长:反对无效。证人请回答。
证人支支吾吾:那肯定是客人给的钱够多,为了挣钱,不得不去。
程儒言:你的意思——如果客人给的酬劳够,让你们不得不和客人发生性关系,你们也不会拒绝?
公诉人:反对!辩护人引导证人作证!
审判长:反对有效。请辩护人注意询问方式。
程儒言:好的。
他落眸看一眼资料,继续询问证人:证人,案发时间距离现在,已经过去73天,请问你为何能对七十多天前发生的事情、与你无关的记得那么清楚?
证人:因为陪酒很无聊,有时候会去观察其他姐妹和客人的互动。我记忆力也挺好的。
程儒言:你昨天晚上有上班么?
公诉人:反对!辩护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!
程儒言:证人的证言证词关乎本案的公平审理。证人言之凿凿地说,自己记得七十多天前发生的一件与她无关的事,是因为她观察能力、记忆力优秀,那我方认为有必要当庭验证一下证人的观察能力、记忆力是否真如她所言那般优秀。
审判长:反对无效,证人请回答问题。
证人:……有。
程儒言:那请你告诉法庭,昨晚和你一起陪酒的姐妹琴琴,是如何跟客人互动的?
证人咽了咽嗓子,看一眼审判席上三位法官,又看向程儒言:……琴琴……琴琴她和客人搂着一起唱歌、说话……
程儒言忽然大喝:你撒谎!昨晚琴琴陪的客人是同性恋者,他很反感女性接近自己,全程和琴琴保持距离,琴琴帮他倒酒,都被他怒骂!琴琴怎么可能和他搂着唱歌说话?和客人搂着唱歌的人是芳芳!
证人吓白了脸,飞快看向审判长,解释道:法官大人,是我记错了……和客人搂着唱歌的是芳芳没错,琴琴她……琴琴她的客人不要她陪,她全程都很尴尬,回后台还跟我们吐槽了!
程儒言笑了下:是吗?抱歉,我记错了,琴琴昨晚陪的客人不是同性恋者,芳芳陪的客人才是同性恋者。不仅如此,琴琴昨晚请假了,并未出现在霄云壹号。
公诉人:反对!审判长,辩护人对证人胡言乱语!他根本不是在质询证人,而是故意吓唬证人!
审判长看一眼已然快吓哭的证人,又看向程儒言:辩护人你过来!
程儒言起身,朝合议庭走去。
审判长拿开话筒,小声骂道:你怎么回事?你是第一天当律师吗?
程儒言笑:面对流氓式的证人,就得用流氓式的方法。这是我老师教我的。
审判长气道:你再这样!我就把你请出去!
程儒言笑得更开心:把我请出去,那就让被告人自辩吧。
审判长看一眼萧让,叹着气摇了摇头,最后警告程儒言:你给我认真点!下去!
程儒言回座,看向证人:证人,你连昨晚发生的事情都记忆错乱,你如何保证七十多天前的记忆不会出错?
证人低下头,支支吾吾道:我……我就是记得啊。
程儒言:不是因为你记得!而是因为有人给了你台本,教你怎么作证,你在这七十多天的时间里,不断反复背诵、加深这些假的证词!